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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交管部门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

发布时间:2023-03-28 09:29:42 信息来源: 本站 作者: fdwmw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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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条例》施行以来,咱肥东的实施情况如何?电动车主在日常骑行时,是否做到了自觉佩戴头盔呢?近日,记者来到县城的部分路口,进行了一番探访。

绵绵春雨中,电动车主未戴头盔吃罚单

3月22日上午9时许,春雨绵绵。已过上班早高峰的人民路和公园路交叉路口,车水马龙。两侧非机动车道上来往的电动车并不少。来自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店埠中队的执勤交警,正在开展电动车未佩戴头盔查处统一行动。


“您好,请停车配合我们检查。”不多时,一个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男子骑着电动车停在机动车道上等红绿灯,见状,执勤交警当即示意其将车停靠路边,并告知其具体交通违法行为。“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违规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今天我们要对你没佩戴安全头盔行为进行查处。”

车主王先生连忙解释自己是有头盔的,“出门走得急,忘戴了。等红灯时,看到非机动车道上排起长龙,所以借用一旁的机动车道。”在听交警耐心讲解《条例》后,王先生表示,了解了头盔对人身安全的重要性,虚心接受5元罚款。“5元钱是小事,我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了,下次一定做到日常骑行自觉佩戴头盔。”

10多分钟后,一名年轻女子经过路口,同样因未佩戴头盔被拦下。“买了头盔,忘戴了。”女子解释。交警对其进行教育后,开出5元罚单。


在现场的半个小时内,记者注意到,经过该路口的电动车车主大多数都佩戴了头盔,且都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仅有少数电动车主未按规定佩戴,被处以罚款。 

《条例》施行20多天,共处罚8458起

据执勤交警介绍,自《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肥东交管部门在早晚高峰的各个交通路口,持续开展宣传和教育,在进行教育处罚的同时,民警还在辖区商业点、各重点路段路口等地,发放宣传单、播放视频、张贴海报,向群众积极宣传《条例》,深入了解电动车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注意事项。“前期我们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车主,一般给予劝阻及警告,后期则给予直接处罚。希望通过查处行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中队长袁春亮表示。


记者了解到,《条例》施行20多天来,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肥东公安交管部门共处罚8458起,其中警告4268起,罚款4190起。

“经过我们交管部门前一段时间不间断的宣传引导,目前,电动车驾驶人自觉佩戴头盔的整体情况较好。”袁春亮介绍,“但交警也提醒电动车骑乘人员,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切记出行一定要规范佩戴头盔,搭载人也同样要戴好头盔。注意不逆行、不闯红灯,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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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另外,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方面,《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同时,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影响通行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