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三项保险关爱老年人
发布时间:2015-01-28 00:00:00
信息来源: 本站
作者: fdw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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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肥东县采取三项优惠保险政策,关爱老年人,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实行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2014年,肥东县实现全县范围内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长期护理保障全覆盖。县民政局、财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核定汇总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投保情况后,按每人每年150元(市与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参保的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生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时,在住院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至出院结案后,保险公司按每人每天126元给予医疗护理赔付(保险年度最高给付日数为180天)。此外,保险合同还对此类人员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赔付作了具体规定,提高了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质量。
实行敬老院综合责任保险。为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养老保障水平,肥东县民政局在全县统一推行敬老院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为全县范围内参保的各乡镇敬老院和入住院民,按照实有床位数统一投保。敬老院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由省和县1:1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敬老院经营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住养老人伤、残或死亡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敬老院入住协议的五保供养对象在被保险敬老院经营区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实行适当补偿原则,即住养老人已经从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银龄安康行动”--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自去年12月开始,肥东县老龄委和肥东人寿保险公司联合开展了“银龄安康行动”,60岁至90岁的肥东老年人均可参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最低保费每份50元(每人最多购买两份),保险期限为一年。对生活困难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实行优惠政策,最低保费每份40元。意外伤害保额15000元1人,意外医疗保额6000元1人。到目前为止,已有3400多人办理参保手续。
实行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2014年,肥东县实现全县范围内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长期护理保障全覆盖。县民政局、财政局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核定汇总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投保情况后,按每人每年150元(市与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参保的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生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在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时,在住院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至出院结案后,保险公司按每人每天126元给予医疗护理赔付(保险年度最高给付日数为180天)。此外,保险合同还对此类人员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赔付作了具体规定,提高了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质量。
实行敬老院综合责任保险。为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养老保障水平,肥东县民政局在全县统一推行敬老院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为全县范围内参保的各乡镇敬老院和入住院民,按照实有床位数统一投保。敬老院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由省和县1:1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敬老院经营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过失导致住养老人伤、残或死亡或医学上鉴定为植物人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敬老院入住协议的五保供养对象在被保险敬老院经营区域范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实行适当补偿原则,即住养老人已经从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银龄安康行动”--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自去年12月开始,肥东县老龄委和肥东人寿保险公司联合开展了“银龄安康行动”,60岁至90岁的肥东老年人均可参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最低保费每份50元(每人最多购买两份),保险期限为一年。对生活困难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实行优惠政策,最低保费每份40元。意外伤害保额15000元1人,意外医疗保额6000元1人。到目前为止,已有3400多人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