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房管局:贯彻房屋登记新政策,切实为民服务
发布时间:2015-10-14 00:00:00
信息来源: 本站
作者: fdw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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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肥东县房屋登记工作,县房管局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和市局文件精神,对房屋登记审查工作作出改进。
自2015年9月底开始,房屋登记工作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代之以询问的方式将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载于询问笔录;“询问夫妻共有审查方式”就是在房屋登记中询问转让方与受让方,其所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询问转让方的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不冲突,询问受让方的询问结果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而给予登记的审查方式;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所确立的申请登记原则,实际享有房屋权利的夫妻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登记机构不应强制干预;在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如共同购买(含夫妻)房屋,应该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部门依据申请,将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在登记簿中记载为权利人;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登记按同样方法办理;建议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肥东县房管局将本着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想客户之所想,办客户之所需;切实为民服务。
自2015年9月底开始,房屋登记工作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代之以询问的方式将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记载于询问笔录;“询问夫妻共有审查方式”就是在房屋登记中询问转让方与受让方,其所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询问转让方的询问结果与登记簿记载不冲突,询问受让方的询问结果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而给予登记的审查方式;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所确立的申请登记原则,实际享有房屋权利的夫妻共有人,是否共同申请房屋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登记机构不应强制干预;在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时,如共同购买(含夫妻)房屋,应该在合同中签署全体共有人,申请房屋登记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部门依据申请,将商品房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在登记簿中记载为权利人;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登记按同样方法办理;建议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地产权证》。
肥东县房管局将本着务实、便捷、高效的原则,想客户之所想,办客户之所需;切实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