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县部分区域实施车辆限行限停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规范车辆停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对我县城区部分路段实施限行、限停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区域及要求
1.限制车辆类型:所有重、中型载货汽车(黄牌),专项作业车(含混凝土搅拌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含挖掘机、装载机、吊车等)及拖拉机,运输危化品车辆。
2.限行区域:每日6时至22时限制车辆类型禁止驶入店埠镇的龙兴大道以西、龙城路以北、金阳路(含)以东、包公大道(含)以南区域。
3.限停区域:全天24小时禁止上述限制车辆类型停放至店埠镇的龙兴大道(含)以西、龙城路(含)以北、祥和路(含)以东、岱河路(含)以南以及东部新城的醉翁路(含)以西、瑶岗路(含)以北、龙城路(含)以南、桥头集路(含)以东的所有道路。
二、临时通行
车辆因生产生活、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确实需要在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当事人应到和睦湖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领取临时通行证审批表,经规定流程取得通行证后按照临时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临时通行证咨询窗口:政务服务中心C区14号窗口
咨询电话:0551-67735038(工作日 9:00-11:30;13:30-17:00)
三、监管措施
1.正在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管理车辆以及用于道路清障、垃圾运输、绿化养护、洒水清扫、市政维护的车辆不受限行区域的限制,但要需遵守限停要求。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入限行限停区域通行的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3.对违反限行限停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或上级明确要求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适时调整限行限停区域、路段、时间、车辆类型等。
特此通告
肥东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