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肥东县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纪发〔2016〕106号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肥东县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肥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肥东县委组织部
肥 东 县 监 察 局 肥东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
肥东县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县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乡镇(开发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创建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因在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而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在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和文明城市测评中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各乡镇(开发园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四条 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县委县政府,建议部门为县文明办,承办机关为县纪委监察局。
第五条 实施问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依据
第六条 各乡镇(开发园区)、部门和单位创建工作职责及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关于印发肥东县贯彻落实的通知》(东文明委〔2016〕8号)、《关于印发肥东县贯彻落实的通知》(东文明委〔2016〕9号)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实地考察”项目指导手册》(2016年)。
第七条 1、县委、县政府以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创建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县创城指挥部印发的创建工作文件、会议纪要;
2、县文明委、县文明办印发的创建工作文件、会议纪要;
3、县领导交办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4、各乡镇(开发园区)、部门和单位创建工作职责;
5、县文明办印发的创建工作督办、整改通知。
第三章 问责对象和要件
第八条 问责对象:
各乡镇(开发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 在下列范围内,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不按照测评体系要求落实任务,对创建工作不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不执行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的;
2、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创建工作责任分解任务的;
3、在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失分严重,影响全县成绩的;
4、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文明委、县创城指挥部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任务的;
5、在创建工作中不参加所在地区创建工作协调会议、不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对在各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对创建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7、在《关于印发肥东县贯彻落实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东文明委〔2016〕8号)负面清单中且对创建工作造成直接严重影响的;
8、在创建工作中实施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事件的;
9、影响我县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对问责对象,通过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约谈;
2、新闻媒体曝光;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
5、诫勉;
6、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7、纪律处分。
以上方式,可视情形单独或合并使用。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上问责的,取消所在单位文明单位资格或文明单位参评资格。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十一条 在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约谈、新闻媒体曝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对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工作不重视,宣传教育不到位的;
2、未按要求组建创建工作机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不到位,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3、未按相关文件、督查通知要求,对工作进行及时整改的,对出现一次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4、工作不积极、妨碍创建和测评工作有效进行的;
5、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诫勉:
1、牵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创建任务未按期完成的;
2、配合单位工作推诿、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有效开展的;
3、对上级指示、全县统一部署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的;
4、对督查指出问题两次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三次整改不到位的,给予诫勉;
5、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在争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创建和测评工作不达标,严重丢分的;
2、在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检查测评中,档案资料不齐全、实地考察不合格、问卷调查满意率不达标,影响全县成绩,导致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因文明创建工作被县委书记或县长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县委副书记约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单位,视情形对分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文明单位资格或参评资格;
4、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的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认定、申诉复核等环节。
第十五条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应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县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县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实施问责,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处理的,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对干部问责决定涉及干部岗位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后,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无法正确行使或有效履行职责的,经组织认定,可以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九条 各乡镇(开发园区)、单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问责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先印发的《肥东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问责办法(试行)》(东纪发〔201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