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再次提高
日前,肥东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新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11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1—10月增加的数额。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需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批。自2012年起,肥东县孤儿基本生活费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而保障了县政府认定审批的孤儿们基本生活。此外,该县还决定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每名孤儿每年2000元标准安排资金用于春节和“六一”儿童节期间慰问。2016年1-9月共发放305名孤儿生活费165.64万元、春节、六一慰问费5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