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肥东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纪发〔2013〕65号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肥东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肥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肥东县委组织部
肥东县监察局 肥东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肥东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工作,强化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努力实现创建全省文明县城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肥东县机关作风效能问责办法》(室〔20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因在全省文明县城创建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而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在全省文明县城创建和文明城市测评中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第四条 实施问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依据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创建工作职责及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文明县城测评体系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东文明委〔2013〕17号)、《关于印发肥东县落实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东文明委〔2013〕18号)、《关于印发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东文明委〔20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创建考评工作的意见》(东文明委〔2012〕5号)。
第六条 1、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文明委印发的关于创建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
2、县文明办印发的创建工作文件、会议纪要;
3、县领导交办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4、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创建工作职责;
5、县文明办印发的创建工作督办、整改通知。
第三章 问责对象和要件
问责对象: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七条 在下列范围内,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不按照测评体系要求落实任务,对创建工作不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不执行分配下达的创建工作任务的;
2、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创建工作责任分解任务的;
3、在创建全省文明县城测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失分严重,影响全县成绩的;
4、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县委、县政府、县文明委、县创城指挥部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任务的;
5、在创建工作中不参加所在地区创建工作协调会议、不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对在各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不进行整改且无正当理由,对创建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7、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和环境污染事件,对创建工作造成直接严重影响的;
8、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
9、在创建工作中实施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事件的;
10、影响我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问责对象,通过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约谈;
2、新闻媒体曝光;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6、诫勉谈话;
7、引咎辞职或就地免职;
8、取消文明单位资格。
以上方式,可视情形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九条 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新闻媒体曝光、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1、对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工作不重视,宣传教育不到位的;
2、未按要求组建创建工作机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不到位,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3、未按县督查组通知通报要求,对工作进行及时整改的,对出现一次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材料;
4、工作不积极、妨碍创建和测评工作有效进行的;
5、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文明县城创建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
1、牵头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创建任务未按期完成的;
2、配合单位工作推诿、配合不力,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有效开展的;
3、对上级指示、全县统一部署执行不力、工作不到位的;
4、根据《关于印发肥东县创建全省文明县城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文明委〔2013〕24号),对督查组指出问题两次整改不到位的,由县委副书记、督查考评组组长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媒体曝光,通报批评;三次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当面汇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对创建和测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在文明县城创建和测评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取消文明单位资格:
1、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创建和测评工作不达标,严重丢分的;
2、在全省文明县城检查测评中,档案资料不齐全、实地考察不合格、问卷调查满意率不达标,影响全县成绩,导致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因文明创建工作被县委书记或县长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县委副书记约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单位,新闻媒体曝光,县文明委通报批评,责令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并视情形对分管负责人乃至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文明单位资格;
4、对创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在文明县城创建和测评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涉及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依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问责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