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兑现首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日前,肥东县一市民因举报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从县食安办领到了500元现金奖励。这也是该县兑现的首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据悉,该市民举报的是我县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查证,被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属实,现该案已立案查处完结。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县食安办申请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500元,并于近日将这笔奖励金发放到这名举报人手中。
县食安办工作人员介绍,《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就是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从而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该《办法》规定,市民如果发现以下8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可向相对应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经相关部门核查无误并立案查处后,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相应奖励。这8种行为分别是:
1.跟食品安全有关的企业和个人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